建設海綿城市就要有“海綿體”。這些“海綿體”被要求具有下滲、滯蓄、凈化、回用等功能,最后剩余部分徑流通過管網、泵站外排,從而可有效提高城市排水系統的標準,緩解城市內澇的壓力。
海綿體在城市的建設中具體表現為市政公共區域綠色廣場、公園內可透水道路、居住區可透水道路、可透水停車場;公共區域綠色廣場;公園內的綠地;公園水系;各級市政道路等。
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主要應用于所有可滲透路面的建設之中,建筑垃圾經過破碎、篩分設備處理,可變成可再生利用的各種骨料,代替天然骨料配置普通混凝土或者普通砂漿,用于道路修建工程中的路面基層及底基層。
建筑垃圾再生骨料還可以用于生產非燒結砌塊或者非燒結磚,例如:再生透水磚、再生護坡磚、再生空心砌塊、保溫砌塊等。這些都是建設‘海綿城市’的重要基礎材料。”
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及其相關衍生品在“海綿城市”建設中具有廣闊的應用空間。與此同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體現出來的優勢也十分明顯。
首先,消耗了大量的建筑垃圾,緩解建筑垃圾圍城困局,帶來積極的環境效益。如果在“海綿城市”的建設中大量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將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率,緩解因傳統的填埋、填海、造景等處置模式造成的浪費土地資源,污染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土壤的困境,帶來積極的環境效益。鴻益機械在海綿城市建設中將有利充分的選擇合理方案,有效解決城市建筑垃圾回收再次利用,生產出來透水磚符合國建透水標準,達到國際水平。
關于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委(局)、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指導各地做好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做好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是建設海綿城市的重要依據,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堅持保護優先、生態為本、自然循環、因地制宜、統籌推進的原則,******限度地減小城市開發建設對自然和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四條 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根據城市降雨、土壤、地形地貌等因素和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綜合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水安全等方面的現狀問題和建設需求,堅持問題導向與目標導向相結合,因地制宜地采取“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
第五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可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步編制,也可單獨編制。
第六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的規劃范圍原則上應與城市規劃區一致,同時兼顧雨水匯水區和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態要素的完整性。
第七條 承擔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具有乙級及以上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規劃編制工作。
第二章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的組織
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市政、園林、水務等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具體工作。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經批準后,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收集相關規劃資料,以及氣象、水文、地質、土壤等基礎資料和必要的勘察測量資料。
第十條 在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有關意見的采納情況,應作為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批材料的附件。
第十一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經批準后,編制或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時,應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提出的自然生態空間格局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空間開發管制要素之一。編制或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參考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確定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據實際情況,落實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指標。編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綠地、水系統、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應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
第三章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內容
第十二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提出需要保護的自然生態空間格局;明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目標并進行分解;確定海綿城市近期建設的重點。
第十三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評價海綿城市建設條件。分析城市區位、自然地理、經濟社會現狀和降雨、土壤、地下水、下墊面、排水系統、城市開發前的水文狀況等基本特征,識別城市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水安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確定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具體指標。確定海綿城市建設目標(主要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明確近、遠期要達到海綿城市要求的面積和比例,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海綿城市建設績效評價與考核辦法(試行)》,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的指標體系。
(三)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的總體思路。依據海綿城市建設目標,針對現狀問題,因地制宜確定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路徑。老城區以問題為導向,重點解決城市內澇、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體治理等問題;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以目標為導向,優先保護自然生態本底,合理控制開發強度。 (四)提出海綿城市建設分區指引。識別山、水、林、田、湖等生態本底條件,提出海綿城市的自然生態空間格局,明確保護與修復要求;針對現狀問題,劃定海綿城市建設分區,提出建設指引。
(五)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要求。根據雨水徑流量和徑流污染控制的要求,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目標進行分解。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分解到排水分區;中等城市和小城市要分解到控制性詳細規劃單元,并提出管控要求。
(六)提出規劃措施和相關專項規劃銜接的建議。針對內澇積水、水體黑臭、河湖水系生態功能受損等問題,按照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的原則,制定積水點治理、截污納管、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控制和河湖水系生態修復等措施,并提出與城市道路、排水防澇、綠地、水系統等相關規劃相銜接的建議。
(七)明確近期建設重點。明確近期海綿城市建設重點區域,提出分期建設要求。
(八)提出規劃保障措施和實施建議。
第十四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成果應包括文本、圖紙和相關說明。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準確、規范,成果文件應當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方式表達。
第十五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圖紙一般包括:
(一)現狀圖(包括高程、坡度、下墊面、地質、土壤、地下水、綠地、水系、排水系統等要素)。 (二)海綿城市自然生態空間格局圖。
(三)海綿城市建設分區圖。
(四)海綿城市建設管控圖(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管控指標的分解)。
(五)海綿城市相關涉水基礎設施布局圖(城市排水防澇、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控制、雨水調蓄等設施)。
(六)海綿城市分期建設規劃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設市城市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適用本規定。其他地區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可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依據本規定制訂技術細則,指導本地區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八條 各城市應在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的指導下,編制近期建設重點區域的建設方案、滾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建設方案應在評估各類場地建設和改造可行性基礎上,對居住區、道路與廣場、公園與綠地,以及內澇積水和水體黑臭治理、河湖水系生態修復等基礎設施提出海綿城市建設任務。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